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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纪校规
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办法
作者: 日期:2009-06-22 人气: 标签:

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党委、行政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,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信访秩序,根据国务院公布的《信访条例》和《国家教委信访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》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信访工作要为学院工作的大局服务,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,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,为领导工作服务;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;要关心群众疾苦,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;要相信和依靠群众,接受群众监督。

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,坚持实事求是、按政策办事的原则,积极主动处理好信访问题,做到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结果。

第四条 学院监察室人员负责处理来信、接待来访工作。对重要来信、重要来访,监察室负责同志要呈学院纪委书记批示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,必要时呈请党委、行政领导同志阅批。

第二章 信访工作任务

第五条 学院信访工作任务主要有:

(一)办理学院党委、行政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;

(二)受理院内党员、群众的信访问题;

(三)做好党政领导同志接待来访前的准备工作及事后的交办、催办、落实工作;

(四)配合学院党委、行政的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,为学院党委、行政的中心工作服务;

(五)分析研究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,开展信访调研,及时向学院党委、行政反映问题,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;

(六)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办案,处理涉及面较广和情况复杂的信访问题;

(七)办理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事项。

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

第六条 学院接到群众来信后,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认真办理。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是:拆封→阅信→登记→处理→复信。

(一)拆封。收到群众来信,要当日拆封,不能拖拉。

(二)阅信。拆封后应及时阅信,阅信时要认真仔细,要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、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。

(三)登记。将来信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、通讯地址和反映的问题、要求等内容,逐项在《群众来信登记簿》上登记。对重复来信者,应加以注明。

(四)处理。一般性的群众来信,由监察室负责同志批办;重要来信在监察室负责同志拟办后,呈请学院纪委书记、党委、行政领导同志批办。拟办、批办意见填写在《来信处理单》的相应栏目中。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,属于学院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要及时、妥善处理。

(五)复信。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,原则上都应复信,向群众宣传政策,做思想工作,告知处理情况,答复处理结果,做到件件有回音。

第七条 学院对群众来访陈述意见,反映情况,提出要求、建议、批评以及申诉、控告、检举等,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,热情接待,耐心听取,并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予以办理。办理群众来访的基本程序是:登记→接谈→处理→回访。

(一)登记。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,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,在《群众来访登记薄》上予以登记。登记的主要内容有:来访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务、工作单位、联系电话等。

(二)接谈。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,听取陈述、询问情况,解答政策,并做好思想工作。在接谈中要做到“一听、二问、三记、四分析”,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,对来访者陈述的问题,提出的意见和要求,简明扼要地记录在《群众来访登记薄》上,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,进行判断,明辨是非。

(三)处理。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,由学院监察室负责同志批办;重要来访事项,办公室负责同志拟办后,呈请学院纪委书记、党政领导同志批办。拟办、批办意见填写在《信访处理单》的相应栏目中。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,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,给予明确具体答复,使来访者明了政策规定;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,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的,则积极予以解决,属于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,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;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,凡属现行政策不允许或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的,应以明确的态度向来访者解释清楚,对要求过高或有无理要求的,要做好思想工作,说服他们;对于重要、紧急问题,学院要派人直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,并写出书面报告送领导阅批。

(四)回访。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,了解情况,做思想工作,巩固结案成果。

第八条 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,应尽职守,秉公办事,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或索取信访人的礼品、财物。

第九条 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,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,不得将检举、揭发、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、揭发、控告的人员和单位。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,应当回避。

第十条 凡由学院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在15天内办结,情况复杂、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30天内办结,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。

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,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,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。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话等形式提出,需采用走访形式的,应当推选代表提出,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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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刘 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