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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纪校规
中层以上干部诫勉谈话制度
作者: 日期:2009-06-22 人气: 标签:

为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,立足防范的方针,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,特制定《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以上干部诫勉谈话制度》。
  一、谈话对象
  1、新提拔、新任命、新聘任的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(包括经济实体负责人)。
  2、群众反映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副科级以上党政干部(包括经济实体负责人)。
  二、诫勉谈话
  1、适用范围
  (1)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不正之风问题;
  (2)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、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;
  (3)可以不采取立案调查方式处理的一般问题;
  (4)一定时期,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带有苗头性、倾向性、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;
  (5)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、告诫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。
  2、谈话方式和要求
  (1)诫免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,重要事项谈话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谈话,一般性问题由学院纪委主要负责人谈话。
  (2)谈话对象必须针对有关问题当即作出答复,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;有必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须另写说明材料,并填写《南工院干部廉洁自律诫勉谈话登记表》。
  (3)被举报人如有异议或事实有出入,可向谈话人或院纪委提出核实要求,经领导批准进行调查后,对确属错告或误告的可在一定场合给予澄清,对隐瞒事实真相,欺骗组织、有错不改,拒不接受教育的要严肃查处。
  (4)严格保密纪律、既要为举报人保密,也要为被举报人保密。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击抱复举报人,违者严肃处理。
  3、诫勉结果的落实
  经诫勉后的问题,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作出处理:
  (1)通过谈话认定举报失实的问题,又无新的疑点,予以澄清。
  (2)本人虽有错误,但情节较轻,又能主动说明并纠正的,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本人检讨后予以解脱;
  (3)发现有重大问题,向主要领导汇报后,确定处理方法。
  三、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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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刘 勇